上海延长《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各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沪环规〔2019〕13号)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9月1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第14号,以下简称《公告》)和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在本市区域内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公告》和本通告实施后的企业,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火电(不含燃煤电厂)、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继续按照《公告》要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特别控制要求的包装印刷和工业涂装等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订后,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实施时间同步。
二、《公告》实施前的企业,除火电(不含燃煤电厂)继续按照《公告》要求执行外,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订后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规定的现有企业实施时间同步。
三、通过制修订排放标准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特别控制要求的,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实施时间同步;通过标准修改单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特别控制要求的,执行时间按相应公告规定的时间执行。
四、对于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行业,按相应的地方行业排放标准执行;如果国家颁布严于地方行业排放标准的特别限值或特别控制要求,则地方行业排放标准需进行修订,修订前执行国家行业排放标准的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修订后,则执行地方行业排放标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六、本通告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解释。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2日
- EuroBLECH 2026:当金属板材创新遇上实际应用[图]
- PCBA厂家比较好的公司推荐 外贸企业必看7条筛选清单
- 维科网专访 | 直击WOD制造业数智化博览会:从十场对话,看智造转型的“慢逻辑”与"真价值"[图]
- 伊戈尔・谢钦:世界经济已成为科技、军工和金融巨头的人质[图]
- 现场劲销近30台,宝骊以淄博为支点,撬动鲁中绿色升级之路[图]
- 澜码黑灯办公室:以系统性AI企业组织形态重新定义企业生产力[图]
- 携手共进,AI赋能,海能达成功举办2026全球伙伴峰会[图]
- 大族激光,市值破千亿 [图]
- 宝骊推介会现场签约20+台!用实力驱动中国厨都全链高质量进阶[图]
- 从服务到制造:上海均勇实业携自研HENGLI叉车,重新定义终端硬实力[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