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取消住房限购 将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
记者从湖北省住建厅获悉,5月22日,湖北省住建厅联合湖北省财政厅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从取消购房限制、降低购房门槛、加大金融支持、推进住房“以旧换新”等方面释放利好。主要内容如下:
取消购房限制。取消住房限购政策,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
降低购房门槛。降低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将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从不低于20%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从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25%。
推进住房“以旧换新”。支持国有企业收购二手住房,为卖旧买新“搭桥”,收购二手住房可对外出售或用作租赁住房、征收安置房、人才房、保障性住房等;鼓励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购房人三方联动,实现旧房“先卖”、新房“优买”。
加大金融支持。取消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继续引导贷款利率下调。记者了解到,目前,湖北多地已经调降房贷利率。例如:武汉首套房贷款利率降低30个BP,从3.55%降至3.25%;二套房降低80个BP,从4.15%降至3.35%,降幅历史最高。
加大公积金支持。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775%和3.325%。适当提高新市民、青年人、教师、医务人员、多孩家庭、高层次人才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原则上增幅不低于20%。购买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核定暂不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系数和账户余额挂钩。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缴存职工购房时可同时申请使用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加大财税支持。对住房“以旧换新”的,各地财政对个人出售二手住房以及对个人购买新房给予补助;对出售自有住房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对其出售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对国有企业收购二手住房的,各地财政可给予补助。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鼓励各地采取专项补助等政策措施,已出台补助政策到期的可适当延期。(总台记者 彭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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